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車無法上牌,能否主張“退一賠三”?近日,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調(diào)解了一起電動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,被告平邑縣某電動車經(jīng)營部一次性賠償了原告汪某因電動車不能上牌造成的損失。
2022年5月,汪某在平邑縣某電動車經(jīng)營部花費4000元購買了一輛某知名品牌電動車,上路不久就被交警攔下,并被提示其電動車需登記上牌才可上路。汪某便攜帶商家開具的車輛合格證、購買發(fā)票等證件去當?shù)剀嚬芩k理上牌手續(xù),不料卻被車管所告知合格證上的產(chǎn)品型號、參數(shù)、制造日期與車輛實際不符,不能上牌。后汪某經(jīng)多次聯(lián)系,商家又給汪某開具了兩份不同的合格證,但均與實際車輛信息不一致,汪某仍未能給電動車上牌。感覺上當受騙的汪某遂將商家訴至法院,要求解除合同,退還購車款4000元,并賠償三倍購車款1.2萬元。
案件開庭前,承辦法官向電動車經(jīng)營部釋法析理,告知其就同一輛電動車先后向汪某開具了三份不同的合格證,且合格證信息均與實際不一致,導致汪某基于虛假信息作出購買案涉電動車的行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條、第五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理應認定為欺詐,汪某有權主張三倍購車款賠償。再者,汪某購買的案涉電動車因無法上牌不能合法上路行駛,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(xiàn),汪某也享有合同解除權,有權要求退還購車款。商家明白法律后果后,充分認識到其行為過錯,并表示愿意接受調(diào)解,汪某也緩解了對立情緒。最終,電動車經(jīng)營部負責人當庭通過微信向汪某支付了賠償款。案件得以圓滿化解。
■法官說法■
消費欺詐行為,是指經(jīng)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,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、誤導消費者,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。本案中,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車實際信息與合格證登記信息不一致,導致消費者不能合法上牌并上路行駛,賣家行為構成欺詐。在購物過程中,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。如商家存在欺詐行為,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貨退款以外,還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賠償。
廣大消費者要有理性的消費意識,切勿輕信宣傳,尤其在購買大宗商品、大額服務時,要注意核實商品信息和售后服務,并妥善留存相關購物憑證等證據(jù)材料,一旦發(fā)生爭議,要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